[请教] 关于射线工作人员的带薪休假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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剑侠 | 2013-2-24 20:22:49 | 显示全部楼层
私企没有的。
ndt066 | 2013-2-25 19:26:08 | 显示全部楼层
国企有.
丁伟臣 | 2013-2-25 19:59:07 | 显示全部楼层
没有更新的法规,记得是很早以前的规定了。
伟臣答疑回来啦!
阳光晨露01 | 2013-2-26 08:35:16 | 显示全部楼层
想弄几天假期这么难,没有依据=没有说服力!{:soso_e118:}
dhc1103 | 2013-2-26 08:48:01 | 显示全部楼层
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,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~4周。享受寒、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。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,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。
dhc1103 | 2013-2-26 08:48:28 | 显示全部楼层
卫生部第55号令
小蚂蚁 | 2013-2-26 11:37:13 | 显示全部楼层
这样的令对私企没有用的
yxf | 2013-2-26 15:46:27 | 显示全部楼层
支持国企
Endlesslove | 2013-2-27 08:12:52 | 显示全部楼层
我们也没有,国企有
王绪军 | 2013-2-27 12:21:19 | 显示全部楼层

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若干问题的答复
  自1997年8月15日《健康报》刊登《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后,我部陆续收到全国各地放射工作人员的来信,询问有关放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、退休年龄、保健津贴、保健休假等问题。现就主要问题统一答复如下:
    一、《健康报》登载的《规定》系卫生部1997年6月5日发布的第52号部令,全国各有关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应于1997年9月1日起遵照执行。
二、《规定》第33条中规定,放射工作人员保健津贴的标准即可按国家的规定执行,也可按地方的规定执行。目前,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仍然是1979年卫生部、财政部、国家劳动总局联合颁发的《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》((79)卫政字第1780号、(79)财事字第399号、(79)劳总薪字第185号)中的标准,没做出新的统一规定。
    三、《规定》第34条,有关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休假的长短,由各放射工作单位根据第34条所规定的原则决定。
    四、《规定》第35条中规定,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,按国家有规定执行。这里提到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:
    1、1953年颁发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》中关于工龄计算的规定,只限于退职养老计算工龄时,按折算的工龄享受相应养老待遇。
    2、根据1956年劳动部(65)中劳薪字第248号文规定(该文现在仍然有效),把从事X射线工作列为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,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可以计算为一年零六个月的工龄。
    3、1978年6月2日,国务院《关于工人退休、退职的暂行办法》(国发[1978]104号)中第一条第(二)项规定,把从事井下、高空、高温、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,男年满55周岁,女年满45周岁,连续工龄满10年的工人,列为符合退休条件。1978年7月11日,国家劳动总局《关于贯彻执行[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、退职的暂行办法]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(草案)》中补充规定,对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人,无论是现在或以前曾经从事这类工作,都需具备从事该工作累计满8年,才可按《暂行办法》第一条第(二)项办理。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。
    以上文件规定了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在退休退职、计算工龄时,按从事此中工作每1年可以计算为1年零6个月的工龄,并按折算的工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养老待遇(主要指退休金);另外,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还可按国发(1978)104号文件的规定提前退休。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卫生部人事司    卫生监督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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